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实施主体 滕州市城乡水务局 承办机构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基本编码 37301701100101 实施编码 11370481MB2862915J43730170110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1
事项版本 12404.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2,3,4,5,6,9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形式 1,2,3,4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备案表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学院东路2199号
咨询电话:5691310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学院东路2199号
投诉电话:5691328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北辛中路2600号滕州市政务服务中心E248窗口
窗口名称:
窗口编号:
受理时间:8:30-17:0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十五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查看原文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国务院 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3年10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查看原文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国务院 (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3年10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项目雨、污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纸质版一份;项目1:500总平面图纸质及电子版各一套;项目1:500雨、污水及附属设施工程竣工图、纵断图、管线综合图纸质版及电子版(pdf版)各一套;雨、污水管线竣工测量技术报告、管线竣工图、管线成果表、管线数据库和元数据电子版一套;环评批复纸质版一份(共享时可不提供) 1 0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建设项目施工设计图纸联合审查意见或建设项目水务告知承诺书 3 0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城镇排水与污水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建设工程后期联合验收申请表); 1 0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同建设工程后期联合验收申请表内容一致,不单独提供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审查 查看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0 验收意见 徐瑶
受理 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0 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 徐瑶
办结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0 备案意见 徐瑶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各方主体是否需要盖法人章?
回答: 是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