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资格认定


实施主体 薛城区民政局 承办机构 儿童福利办公室
基本编码 37071102500101 实施编码 11370403004244969U43707110250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2
事项版本 12403.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 通办范围 4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形式 1,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认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7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仲建大厦A1304室
咨询电话:0632-4485559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仲建大厦A1303室
投诉电话:0632-4412441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黄河东路396号(薛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区民政局综合受理窗口B140
窗口名称:综合受理窗口
窗口编号: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B140号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 民发〔2020〕125号 三、强化动态管理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司法、残联等部门工作对接,开展大数据比对,对符合事实无人抚养保障条件但未纳入保障的儿童,及时告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防止因信息共享不及时等原因发生儿童漏保问题……。 县级民政部门要做好信息录入和更新,对纳入保障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要按照“认定一个,录入一个”的原则,实施保障的当月将其个人及家庭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对情形发生变化终止保障的,应当及时从系统进行“减员”处理。 四、做好监护工作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牵头完善相关保障政策,制定具体落实工作措施。 查看原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山东省委员会 山东省妇女联合会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鲁民〔2019〕60号 五、工作要求 (三)推进部门协作。……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资格确认、生活补贴发放、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对认定过程中处境危急的儿童,应当实施临时救助和监护照料。……。 查看原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 高法院 高检院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公安部 司法部 财政部 医保局 共青团 中央全国妇联 中国残联 民发〔2019〕62号 四、强化保障措施 (二)加强部门协作。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资格确认、生活补贴发放、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查看原文
《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 民发〔2020〕125号 三、强化动态管理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司法、残联等部门工作对接,开展大数据比对,对符合事实无人抚养保障条件但未纳入保障的儿童,及时告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防止因信息共享不及时等原因发生儿童漏保问题……。 县级民政部门要做好信息录入和更新,对纳入保障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要按照“认定一个,录入一个”的原则,实施保障的当月将其个人及家庭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对情形发生变化终止保障的,应当及时从系统进行“减员”处理。 四、做好监护工作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牵头完善相关保障政策,制定具体落实工作措施。 查看原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山东省委员会 山东省妇女联合会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鲁民〔2019〕60号 五、工作要求 (三)推进部门协作。……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资格确认、生活补贴发放、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对认定过程中处境危急的儿童,应当实施临时救助和监护照料。……。 查看原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 高法院 高检院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公安部 司法部 财政部 医保局 共青团 中央全国妇联 中国残联 民发〔2019〕62号 四、强化保障措施 (二)加强部门协作。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资格确认、生活补贴发放、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符合民政部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和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关于保障对象范围的要求。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儿童近期免冠照片 1 1 份 1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证件照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1 1 份 1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99 乡镇或街道为申请人提供《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并指导申请人规范填写。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3.确认 符合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关于保障范围的要求。 5 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 董义
1.申请 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1 查验 董义
2.查验 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关于保障对象范围的要求。 9 确认 董义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资格认定必须在儿童本人户籍地吗。
回答: 不受户籍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