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区域调整


实施主体 枣庄市市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办机构 物业行业发展股
基本编码 37101703200102 实施编码 11370402004248441343710170320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1
事项版本 12404.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2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0 办理形式 1,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2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划分登记,并告知建设单位。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解放北路73号
咨询电话:3369361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解放北路73号
投诉电话:3369361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解放北路73号
窗口名称:住建局窗口
窗口编号:27
受理时间:工作日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1月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条 物业服务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 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服务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服务区域。 第九条 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向物业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服务区域。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的意见后进行划分登记,并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服务区域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第十条 物业服务区域划定后,确需调整的,由物业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进行划分登记,并应当经相关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依法共同决定。 查看原文
《物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查看原文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1月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条 物业服务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 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服务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服务区域。 第九条 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向物业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服务区域。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的意见后进行划分登记,并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服务区域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第十条 物业服务区域划定后,确需调整的,由物业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进行划分登记,并应当经相关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依法共同决定。 查看原文
《物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2、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确需调整的,由物业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进行划分登记,但应当经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入住面积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同意。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地名核准文件(标准地名使用证)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申请书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核实确认的全体业主关于划分既有房屋物业管理区域的情况说明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相关土地证明文件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政府部门核发
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签章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主要指项目总平面图)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初步划定 《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10 审查相关材料并征求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等单位的意见 朱文松
归档 《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0 办结存档 朱文松
受理 《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0 受理相关材料 朱文松
划定 《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10 物业管理区域划定意见书 朱文松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如何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回答: 如果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问题2: 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需要调整的,应如何调整?
回答: 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确需调整的,由物业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进行划分登记,但应当经相关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共同决定。
问题3: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回答: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