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民政厅 |
鲁建物字〔2020〕7号 |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对全省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第七条: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由物业主管部门代行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根据业主大会决议,选择代行管理或者自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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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 |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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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民政厅 |
鲁建物字〔2020〕7号 |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对全省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第七条: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由物业主管部门代行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根据业主大会决议,选择代行管理或者自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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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 |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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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民政厅 |
鲁建物字〔2020〕7号 |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对全省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第七条: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由物业主管部门代行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根据业主大会决议,选择代行管理或者自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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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 |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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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
4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自备
|
维修资金一般使用首付款拨付申请表
|
4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单位授权委托书
|
4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自备
|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
4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自备
|
维修资金一般使用维修工程验收及费用审核表
|
4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自备
|
维修资金一般使用尾款拨付申请表
|
4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自备
|
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尾款拨付申请 |
资料齐全且符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
0 |
同意受理 |
杨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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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付款拨付申请 |
资料齐全且符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
0 |
通过申请,拨付首付款资金 |
杨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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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问题1:
维修资金的一般使用适用于哪些范围?
回答:
维修资金的一般使用,适用于涉及全体或者部分业主的,临时发生并需要在较短时间内完成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问题2:
维修资金的一般使用程序是什么?
回答:
维修资金的一般使用程序,由物业服务企业接到业主报修或者发现问题后,进行现场核实,编制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表决同意后,报物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组织实施。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
问题3:
哪些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回答: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庭院等部位的维修费用;
(四)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鉴定、修复费用;
(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维修和养护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