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爆破备案


实施主体 薛城区应急管理局 承办机构 防震减灾科
基本编码 37308400100101 实施编码 11370403MB2862798R43730840010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1
事项版本 12408.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2,3,4,5,6,9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0 办理形式 1,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人工爆破备案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7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黄河东路396号(区市民服务中心)D217窗口
咨询电话:0632-7602825
咨询网址:http://zzzwfw.sd.gov.cn/zz/public/index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黄河东路396号市民服务中心三楼政策法规室
投诉电话:0632-7602077
投诉网址:http://www.shandong.gov.cn/col/col101254/index.html
投诉邮箱地址:xcspjfgk@163.com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黄河东路396号(区市民服务中心)D217窗口
窗口名称:应急局综合窗口
窗口编号:D217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至12:00下午13:30至17:3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10月2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 为避免人工爆破造成地震误传事件,一次齐发爆破用药量相当于四吨梯恩梯炸药能量以上的,爆破单位在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同时,必须向爆破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查看原文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10月2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 为避免人工爆破造成地震误传事件,一次齐发爆破用药量相当于四吨梯恩梯炸药能量以上的,爆破单位在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同时,必须向爆破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次齐发爆破用药量相当于四吨梯恩梯炸药能量以上
暂无
暂无
暂无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