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首次登记


实施主体 枣庄市峄城区自然资源局 承办机构 枣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峄城分中心
基本编码 37071501001201 实施编码 11370404MB286563094370715010012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1
事项版本 12409.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2,3,4,5,6,9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1 办理形式 1,2,3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1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10
办理结果名称 不动产登记证明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7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坛山东路6号峄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区9.10.11.12号窗口
咨询电话:0632-5391287;0632-5391281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坛山东路6号峄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不动产办公室
投诉电话:0632-5391289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坛山东路6号峄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B区B9-B12号窗口
窗口名称:综合办理窗口
窗口编号:B9-B12窗口
受理时间: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 工作日08:30-17:30; 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08:30-17:00; 双休日、节假日办公时间09:00-16:0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第一款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第二款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查看原文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自然资源部 国土资规〔2016〕6号发布,自然资函〔2021〕242号修正。 13.1 首次登记 13.1.1 适用 按照约定设定地役权利用他人不动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就已经变更或转移的地役权,申请首次登记。 1 因用水、排水、通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2 因铺设电线、电缆、水管、输油管线、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3 因架设铁塔、基站、广告牌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4 因采光、通风、保持视野等限制他人不动产利用的; 5 其他为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按照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情形。 13.1.2 申请主体 地役权首次登记应当由地役权合同中载明的需役地权利人和供役地权利人共同申请。 13.1.3 申请材料 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地役权合同; 5 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还应提交相关材料;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13.1.4 审查要点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 供役地、需役地是否已经登记; 2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动产权属证书、地役权合同等材料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 3 是否为利用他人不动产而设定地役权; 4 当事人约定的利用方法是否属于其他物权的内容; 5 地役权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 供役地被抵押的,是否已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7 本规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本规范第4.8.2条不予登记情形的,记载不动产登记簿后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地役权首次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事项分别记载于需役地和供役地不动产登记簿。 查看原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第一款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第二款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查看原文
1、 费用名称:不动产登记费 收费依据:[{"ORDER_NUM":"1","LAW_CONTENT":"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n\n县级以上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时,根据不同情形,收取不动产登记费。\n\n(一)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行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体登记。原有住房及其建设用地分别办理各类登记时收取的登记费,统一整合调整为不动产登记收费,即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登记,收取一次登记费。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以下简称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下列不动产登记事项,提供具体服务内容,据实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n\n1、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合法建设的住宅,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n\n2、居民等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购买住宅,以及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等情形,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n\n3、住宅及其建设用地用途、面积、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以及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等,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n\n4、当事人以住宅及其建设用地设定抵押,办理抵押权登记(包括抵押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n\n5、当事人按照约定在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上设定地役权,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包括地役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n\n为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减轻登记申请人负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n\n(二)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办理下列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n\n1、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海域使用权;\n\n2、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n\n3、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或者使用权;\n\n4、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n\n5、地役权;\n\n6、抵押权。\n\n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不得收取不动产登记费。","NUM":"第一条","LAW_NAME":"《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ISSUE_NUMBER":"《发改价格规[2016]2599号)》","CHARGE_GUID":"b7143f80-3d75-49fb-828d-6da5849dcfc2","ORIGINAL_DOWNLOAD":"https://www.ndrc.gov.cn/","CLAUSE":"第(一)(二)款","LIB_LAWID":"71442afd-5dd0-47ac-bdb2-3a381f35d573","LAW_TYPE":"6","FORMULATION_ORGAN":"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LAW_ID":"","ROWGUID":"f03ed297-f2fb-45c8-89c4-be1d08716d95","MATERIAL_GUID":"","TYPE":"5","CATALOG_GUID":"dd98936e-1d44-40ac-88b0-94d50c7f4ed7"},{"ORDER_NUM":"2","LAW_CONTENT":"(一)对下列情形免征不动产登记费:\n\n1.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n\n2.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n\n3.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NUM":"第一条","LAW_NAME":"《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ISSUE_NUMBER":"《财税〔2019〕45号》","CHARGE_GUID":"b7143f80-3d75-49fb-828d-6da5849dcfc2","ORIGINAL_DOWNLOAD":"http://szs.mof.gov.cn/zt/mlqd_8464/2013yljfcs/201907/t20190702_3289114.htm","CLAUSE":"第(一)款","LIB_LAWID":"3486d0c6-30a6-4ff4-90c3-20ccc293fd5e","LAW_TYPE":"6","FORMULATION_ORGAN":"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LAW_ID":"","ROWGUID":"fa83e804-6119-4894-bb14-a438e2c11de8","MATERIAL_GUID":"","TYPE":"5","CATALOG_GUID":"dd98936e-1d44-40ac-88b0-94d50c7f4ed7"}] 收费标准: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申请办理森林、林木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免收登记费;.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免收登记费。
按照约定设定地役权利用他人不动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就已经变更或转移的地役权,申请首次登记。 1 因用水、排水、通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2 因铺设电线、电缆、水管、输油管线、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3 因架设铁塔、基站、广告牌等利用他人不动产的; 4 因采光、通风、保持视野等限制他人不动产利用的; 5 其他为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按照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情形。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
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还应提交相关材料 1 1 份 1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
地役权合同 1 1 份 1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1 1 份 3 必要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材料提供相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证照。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公安部门核发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审核登簿 查验登记范围,查验申请主体,查验身份证明,查验申请材料形式,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0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王庆立、褚丽丽、周忠秋、孟丽
缮证发证 核查证书记载是否与登记簿一致。 0 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王艳、孟莹
申请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0 符合申请条件的接受申请。 姜肖肖、何强、孙静、孙雪维、王清、王茹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