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


实施主体 枣庄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 承办机构 中心出租车管理室
基本编码 37071802400101 实施编码 11370402004248249G43707180240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1
事项版本 12407.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2,4,5,9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形式 1,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加盖注册章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7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君山中路32号
咨询电话:0632-3305127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振兴南路68号
投诉电话:0632-3878010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君山中路32号;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龙头中路100号市中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35号窗口
窗口名称:交通运输综合窗口
窗口编号:35
受理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11年12月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发布;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二次修正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实行从业资格制度。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包括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等。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六条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 第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申请从业资格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应当填写《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式样见附件2),持其从业资格证及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到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个体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自己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持其从业资格证及车辆运营证申请注册。 第二十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第二十二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内,与出租汽车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的,应当在20日内向原注册机构报告,并申请注销注册。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变更服务单位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查看原文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11年12月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发布;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二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内,与出租汽车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的,应当在20日内向原注册机构报告,并申请注销注册。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变更服务单位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查看原文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11年12月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发布;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查看原文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11年12月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发布;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二次修正 第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申请从业资格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应当填写《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式样见附件2),持其从业资格证及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到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个体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自己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持其从业资格证及车辆运营证申请注册。 查看原文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11年12月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发布;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二次修正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取得巡游车或网络预约车驾驶员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3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政府部门核发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 3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驾驶员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个体经营者不要提供) 3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道路运输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3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政府部门核发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决定 审查合规性 0.4 决定注册 胡方斌
受理 审查申请合规性 0.3 受理申请 胡方斌
办结 合规性 0.3 办结 胡方斌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申请人可以不通过企业自行办理吗?
回答: 必须通过企业办理,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后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