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公布 |
第二十五条
...... 黑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的采购、销售记录,应当自购买或者销售之日起3日内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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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公布 |
第二十五条
...... 黑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的采购、销售记录,应当自购买或者销售之日起3日内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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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2013年10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公布 |
第三十二条
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
(二)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
(三)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
(四)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
(五)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
(六)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七)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
(八)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九)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十)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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