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注销(加入外国国籍并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注销户口)


实施主体 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 承办机构 户籍室
基本编码 37070901000601 实施编码 11370400004244045Y4370709010006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1
事项版本 12404.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形式 ,2,1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注销户口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7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太行山路6号凤鸣湖派出所户籍室
咨询电话:0632-8667077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中和路999号薛城公安分局505室
投诉电话:0632-7623051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黄河东路396号(薛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公安局“一窗通办”窗口C181、C182号;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太行山路6号凤鸣湖派出所户籍室
窗口名称:公安局“一窗通办”窗口
窗口编号: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C181、C182号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0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公安部 公通字〔2021〕12号 第三十六条 第二款 取得外国国籍并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本人应当凭有效外国护照和中国签证,以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上述外国护照的相应翻译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并交回居民身份证。 第三款 公民经批准退出中国国籍的,本人应当凭批准退籍证明,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并交回居民身份证。 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 已在国(境)外定居,或者取得外国国籍并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但未申报注销户口登记的,经我国驻外使(领)馆、港澳台事务主管部门或者设区市(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告知程序后,注销其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 第一款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 第一款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十七条 第一款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核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查看原文
《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公安部 公通字〔2021〕12号 第三十六条 第二款 取得外国国籍并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本人应当凭有效外国护照和中国签证,以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上述外国护照的相应翻译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并交回居民身份证。 第三款 公民经批准退出中国国籍的,本人应当凭批准退籍证明,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并交回居民身份证。 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 已在国(境)外定居,或者取得外国国籍并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但未申报注销户口登记的,经我国驻外使(领)馆、港澳台事务主管部门或者设区市(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告知程序后,注销其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加入外国国籍并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应当注销户口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公证书 1 1 份 3 非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若借款人不能亲自到场办理,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受托人需提供公证书原件到场办理
居民户口簿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公安部门核发
外国护照 1 1 份 1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公安部门核发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申请 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0 受理 户籍员
办理 材料是否齐全 0 打印户口簿 户籍员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