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


实施主体 枣庄市高新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 承办机构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基本编码 37309800200101 实施编码 TE370400004236564543730980020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1
事项版本 12402.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2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形式 1,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7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高新区兴仁街道光明西路1677号高新区政务服务大厅一楼A02窗口
咨询电话:0632-8690078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高新区兴仁街道光明西路1677号高新区政务服务大厅一楼管理办公室
投诉电话:0632-8355966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高新区兴仁街道光明西路1677号高新区政务服务大厅一楼A02窗口
窗口名称:A02
窗口编号:A02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40—11:40;下午13:40—16:50(法定节假日除外)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05年12月29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公布 第七条 第一款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第五款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查看原文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1年2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公布 ,2015年7月2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修订 第十三条 第一款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设计规模达到下列标准的,畜禽养殖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第一款 畜禽养殖者应当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五条 第一款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发给畜禽养殖代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提出整改要求,达到条件要求后给予备案。 第十七条 第一款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者、养殖地址、畜禽品种或者养殖规模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备案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变更手续。 查看原文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1年2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公布 ,2015年7月2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修订 第十三条 第一款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设计规模达到下列标准的,畜禽养殖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第一款 畜禽养殖者应当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五条 第一款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发给畜禽养殖代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提出整改要求,达到条件要求后给予备案。 第十七条 第一款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者、养殖地址、畜禽品种或者养殖规模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备案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变更手续。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05年12月29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公布 第七条 第一款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第五款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设计规模达到下列标准的,畜禽养殖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 一) 生猪年出栏 500头以上; ( 二) 肉鸡年出栏 40000只以上; ( 三) 肉鸭年出栏 50000只以上; ( 四) 蛋鸡 /蛋鸭存栏10000只以上; ( 五) 奶牛存栏 100头以上; ( 六) 肉牛年出栏 100头以上; ( 七) 肉羊年出栏 500只以上; ( 八) 兔存栏 3000只以上。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备案规模标准,由设区的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无需材料 2 0 份 2 非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99 无需材料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备案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设计规模达到下列标准的,畜禽养殖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 一) 生猪年出栏 500头以上; ( 二) 肉鸡年出栏 40000只以上; ( 三) 肉鸭年出栏 50000只以上; ( 四) 蛋鸡 /蛋鸭存栏10000只以上; ( 五) 奶牛存栏 100头以 1 完成备案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备案从哪里办理?
回答: 请联系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