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
国务院 |
1987年8月25日国务院批准,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第十八条
森林更新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组织更新单位对更新面积和质量进行检查验收,核发更新验收合格证。 |
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
第五十七条
第一款
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第六十一条
采伐林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更新造林应当达到相关技术规程规定的标准。 |
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第三十二条
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
查看原文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2020年6月省政府令第333号 |
将森林更新检查验收——省属国有林场除外委托济南、青岛、烟台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青岛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实施 |
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第三十二条
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
查看原文 |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
国务院 |
1987年8月25日国务院批准,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第十八条
森林更新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组织更新单位对更新面积和质量进行检查验收,核发更新验收合格证。 |
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
第五十七条
第一款
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第六十一条
采伐林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更新造林应当达到相关技术规程规定的标准。 |
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
第三十二条
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
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
第五十七条
第一款
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第六十一条
采伐林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更新造林应当达到相关技术规程规定的标准。 |
查看原文 |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及时进行人工更新,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天然更新相结合的原则,在采伐后的当年或者次年底必须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森林更新检查验收申请
|
1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在线填写
|
林木采伐许可证
|
4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省级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
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森林更新验收 |
审查方式主要包括: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等。对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对提交的文件、资料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就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工作人员应当如实提出现场核查意见。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材料的予以退回;对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
90 |
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做出办理决定 |
高强 |
|
|
|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问题1:
人工更新质量需要达到什么标准?
回答:
人工更新当年成活率应当不低于85%,3年后保存率应当不低于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