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政府购买电影流动放映的备案


实施主体 薛城区文化和旅游局 承办机构 综合室
基本编码 37303900100101 实施编码 11370403761852574Q43730390010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1
事项版本 12403.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2 通办范围 4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形式 1,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2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2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从事政府购买电影流动放映的备案公示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7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枣庄市薛城区湘江路仲建大厦14楼文化和旅游局
咨询电话:0632-7653668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枣庄市薛城区湘江路仲建大厦14楼文化和旅游局
投诉电话:0632-7653668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湘江路仲建大厦14楼文化和旅游局1404室
窗口名称:综合受理窗口
窗口编号:B136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1:30 下午14:00-17:0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电影产业促进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 第二十六条 企业、个人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动,应当将企业名称或者经营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放映设备等向经营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 查看原文
《电影产业促进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 第二十六条 企业、个人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动,应当将企业名称或者经营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放映设备等向经营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动有关要求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服务器纳入山东省公益电影放映监管平台信息备案材料 4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4 1 份 3 非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山东省公安厅制发的居民身份证
流动放映申请登记授权委托书 4 1 份 3 非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院线加盟协议 4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按管理部门要求自行准备材料
从事政府购买电影流动放映备案申请表 4 1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按管理部门要求自行准备材料
营业执照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4 1 份 3 非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决定 材料是否通过审核。 0 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送达备案结果。 XX
受理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本机关备案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0 对符合要求的受理,并进行备案存档 XX
送达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备案结果。 0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备案结果并公示。 XX
审核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0 对于审核通过的,作出准予备案的决定;对于审核不通过的,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 XX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该事项办理的依据是什么?
回答: 根据《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个人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动,应当将企业名称或者经营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放映设备等向经营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