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电影产业促进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 |
第二十六条
企业、个人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动,应当将企业名称或者经营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放映设备等向经营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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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产业促进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 |
第二十六条
企业、个人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动,应当将企业名称或者经营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放映设备等向经营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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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服务器纳入山东省公益电影放映监管平台信息备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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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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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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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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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 份 |
3 |
非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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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山东省公安厅制发的居民身份证
|
流动放映申请登记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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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 份 |
3 |
非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自备
|
院线加盟协议
|
4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按管理部门要求自行准备材料
|
从事政府购买电影流动放映备案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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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按管理部门要求自行准备材料
|
营业执照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4 |
1 份 |
3 |
非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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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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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决定 |
材料是否通过审核。 |
0 |
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送达备案结果。 |
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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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本机关备案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0 |
对符合要求的受理,并进行备案存档 |
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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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备案结果。 |
0 |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备案结果并公示。 |
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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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
0 |
对于审核通过的,作出准予备案的决定;对于审核不通过的,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 |
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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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问题1:
该事项办理的依据是什么?
回答:
根据《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个人从事电影流动放映活动,应当将企业名称或者经营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放映设备等向经营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