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


实施主体 中共枣庄市薛城区委统一战线工作部 承办机构 民族宗教工作室
基本编码 37304100100201 实施编码 11370403K21236069Q4373041001002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2
事项版本 12403.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9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形式 1,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2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同意离任备案或者不同意离任备案的书面意见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黄河路396号薛城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D217号授权事项综合受理窗口。
咨询电话:0632-7602825
咨询网址:http://www.shandong.gov.cn/col/col94092/index.html。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黄河路396号薛城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335室(政策法规室)
投诉电话:0632-7602077
投诉网址:http://www.shandong.gov.cn/col/col94092/index.html。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黄河路396号薛城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D217号授权事项综合受理窗口。
窗口名称:授权事项综合受理窗口
窗口编号:217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宗教事务条例》 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686号 第三十七条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查看原文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 国家宗教事务局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5号 第二十八条 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该场所应当按照任职备案程序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该场所管理组织作出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该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出具的书面意见。 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宗教教职人员同时担任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或者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的,该场所还应当提交离任财务审查情况的报告。 查看原文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7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九条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团体同意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查看原文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7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九条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团体同意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查看原文
《宗教事务条例》 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686号 第三十七条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查看原文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 国家宗教事务局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5号 第二十八条 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该场所应当按照任职备案程序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该场所管理组织作出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该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出具的书面意见。 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宗教教职人员同时担任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或者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的,该场所还应当提交离任财务审查情况的报告。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宗教教职人员拟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且经过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作出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决定的情况说明 4 0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所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出具
宗教团体的书面意见 4 0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所在地宗教团体出具
财务审查报告(仅在宗教教职人员同时担任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或者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时提供) 4 0 份 3 非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99 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第三方财务审计机构数据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5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审查 宗教教职人员符合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条件。 10 同意离任备案或者不同意离任备案
决定 经审查研究,已经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离任备案的决定。 5 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离任备案的书面意见,送达申请人。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什么情形下需要办理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手续?
回答: 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任职备案程序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并以适当方式公告:(一)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宗教团体规章制度被撤销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三)超过一年未履行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职责或者不具备正常履行主要教职职责能力的。
问题2: 什么情形下不予办理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注销备案?
回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注销备案:(一)该场所管理组织未按照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办法规定的程序,作出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决定的;(二)未经该场所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的;(三)离任该场所主要教职的宗教教职人员同时担任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或者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该场所未提交离任财务审查情况报告的。
问题3: 宗教教职人员同时担任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或者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的,离任场所主要教职时还需提供什么材料?
回答: 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宗教教职人员同时担任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或者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的,该场所还应当提交离任财务审查情况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