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工时单价标准的备案


实施主体 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承办机构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基本编码 37301801600101 实施编码 11370403004244010P43730180160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1
事项版本 12401.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2 通办范围 4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0 办理形式 1,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3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维修工时单价标准备案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枣庄市薛城区黄河东路396号市民服务中心A613窗口(区交通运输局窗口)
咨询电话:0632--7602346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枣庄市薛城区黄河东路396号市民服务中心A613窗口(区交通运输局窗口)
投诉电话:0632-7602346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黄河东路396号市民服务中心A613窗口
窗口名称:交运局窗口
窗口编号:D11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 第三款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查看原文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七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 第一款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办理备案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变更。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机动车维修承诺项目公示表 1 0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行准备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受理 内容真实 0 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结 赵明
办结 内容真实 0 予以备案 王秋芳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与行业公布标准以及备案标准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回答: 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