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实施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山亭区税务局 承办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山亭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基本编码 37103006300101 实施编码 11370406004246358F43710300630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1
事项版本 12405.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2,3,4 通办范围 1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形式 1,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税务事项通知书》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7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北京路与新源路交叉路口西侧(山亭区人民医院对面)山亭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导税咨询台及综合受理1-2窗口。
咨询电话:0632-8877656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厅导税咨询台及综合受理1-2窗口。
投诉电话:0632-8877642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府前东路6号山亭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D区B05、B06、B07、B08、B09、B10窗口
窗口名称:税务综合窗口
窗口编号:B05-10
受理时间: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08:30-17:3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08:30-17:0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 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一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查看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 第一条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 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一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查看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 第一条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 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一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查看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 第一条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纳税人跨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1 0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办税服务厅领取或者电子税务局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申请 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 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0 符合条件的转受理环节。 业务受理岗
受理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 3.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 0 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业务受理岗
办结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核准结果。 0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核准结果。 业务受理岗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代理委托办理相关涉税事宜,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回答: 代理委托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申请材料中需提交代理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