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兽医执业情况年度报告


实施主体 薛城区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 畜牧兽医服务中心
基本编码 37109801700101 实施编码 11370403004244897343710980170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1
事项版本 12404.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2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0 办理形式 1,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55
办理结果名称 完成备案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7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黄河东路396号区市民服务中心一楼农业农村局窗口D226
咨询电话:0632-4411303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黄河东路396号区市民服务中心一楼农业农村局窗口D226
投诉电话:0632-4412613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黄河东路396号区市民服务中心一楼农业农村局窗口D219
窗口名称:综合受理窗口
窗口编号: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D219号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6号 第二十七条 执业兽医应当于每年三月底前,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如实报告上年度兽医执业活动情况。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备案机关,是指县(市辖区)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辖区未设立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备案机关为上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查看原文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6号 第二十七条 执业兽医应当于每年三月底前,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如实报告上年度兽医执业活动情况。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备案机关,是指县(市辖区)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辖区未设立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备案机关为上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执业兽医应当于每年三月底前,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如实报告上年度兽医执业活动情况。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上年度兽医执业活动情况报告 1 1 份 1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根据实际报告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申请 根据实际书写报告 0 受理 畜牧兽医服务中心
备案 根据实际书写上年度兽医执业活动情况 1 备案 畜牧兽医服务中心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执业兽医执业情况年度报告什么时候提交?
回答: 执业兽医应当于每年三月底前,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如实报告上年度兽医执业活动情况。市辖区未设立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备案机关为上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