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 |
公安部 |
公通字〔2015〕34号 |
二、重点任务
(二)建立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制度
1、就近办理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全国公安机关户籍派出所、办证大厅受理公民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公民居民身份证丢失、被盗的,可持居民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挂失并办理补领手续;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可到就近的户籍派出所或者办证大厅申报挂失。符合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条件的,可在异地受理点办理补领手续。 |
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修正 |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
查看原文 |
《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 |
公安部 |
公通字〔2015〕34号 |
二、重点任务
(二)建立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制度
1、就近办理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全国公安机关户籍派出所、办证大厅受理公民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公民居民身份证丢失、被盗的,可持居民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挂失并办理补领手续;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可到就近的户籍派出所或者办证大厅申报挂失。符合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条件的,可在异地受理点办理补领手续。 |
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修正 |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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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1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公安部门核发
|
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审核 |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核;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
0 |
审核完成 |
褚天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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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 |
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齐全的办理 |
0 |
办理完成 |
褚天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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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说明里有并退回材料。 |
1 |
申请完成 |
褚天舒 |
|
|
|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问题1:
委托他人办理的问题?
回答:
本人因某种原因不能到现场办理的可以委托亲属办理,在原材料的基础上提交一份委托书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