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职权不动产更正登记


实施主体 薛城区自然资源局 承办机构 枣庄市薛城区不动产登记分中心
基本编码 37071501001102 实施编码 11370403MB28705446437071501001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1
事项版本 12408.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2,3,4,5,6,9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0 办理形式 1,4,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10
办理结果名称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枣庄市薛城区黄河东路396号区市民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综合办理窗口A107-121号
咨询电话:0632-7602300、7602301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枣庄市薛城区黄河东路396号市民服务中心三楼政策法规室
投诉电话:06323-7602077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黄河东路396号(区市民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综合办理窗口A106-121号
窗口名称:不动产登记综合受理
窗口编号:A106-121号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第一款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第二款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查看原文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自然资源部 国土资规〔2016〕6号发布,自然资函〔2021〕242号修正。 16.2 依职权更正登记 16.2.1 适用 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16.2.2 登记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职权更正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材料: 1 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 2 通知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的材料和送达凭证; 3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16.2.3 审查要点 不动产登记机构启动更正登记程序后,还应该按照以下要点进行审核: 1 不动产登记机构是否已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更正登记,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申请办理; 2 查阅不动产登记资料,审查登记材料或者有效的法律文件是否能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 3 在错误登记之后是否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 4 书面通知的送达对象、期限及时间是否符合规定; 5 更正登记事项是否已按规定进行公告; 6 本规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查看原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第一款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第二款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通知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的材料和送达凭证 1 0 份 1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99 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
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 1 0 份 1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99 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供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缮证发证 核查证书记载是否与登记簿一致。 0 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曹伟
审核登簿 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0 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曹伟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是否可以通过网络查询办理进度?
回答: 可以,通过聊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微信公众号、一网通办平台查询登记办理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