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第一款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第二款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 查看原文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 自然资源部 | 国土资规[2016]6号文发布,自然资函[2021]242号修正 | 11.1.1 适用 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应当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11.1.2 申请主体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的主体为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11.1.3 申请材料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6 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7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查看原文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第一款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第二款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 查看原文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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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0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竣工验收备案材料由建设主管部门颁发。 |
申请人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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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0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公安、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核发。 |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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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0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
不动产权属证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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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0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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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99 | 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 |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 3 | 0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具备测绘资质的公司出具的相关测绘报告。 |
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申请受理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 1 | 符合申请条件的接受申请。 | 王璨 | |||
审核登簿 | 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已登记。已登记的,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主体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建设工程竣工材料等记载的权利主体是否一致;未登记的,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建设工程竣工材料等记载的主体是否与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2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是否提交了符合规划、已竣工的材料; 3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资料是否齐全、规范,权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及其性质等是否准确 | 1 |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 王璨 | |||
缮证发证 | 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已登记。已登记的,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主体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建设工程竣工材料等记载的权利主体是否一致;未登记的,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建设工程竣工材料等记载的主体是否与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2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是否提交了符合规划、已竣工的材料; 3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资料是否齐全、规范,权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及其性质等是否准确 | 1 | 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 曹伟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