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调解


实施主体 枣庄市市中区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基本编码 37102000500101 实施编码 11370402004248636W43710200050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2
事项版本 12401.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2,4,5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形式 ,2,1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3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调解协议书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政务服务中心(文化路街道龙头中路100号)2楼11号窗口
咨询电话:3086548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龙头中路100号市中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导服台
投诉电话:3086539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政务服务中心(文化路街道龙头中路100号)2楼11号窗口
窗口名称:区农业农村局
窗口编号:11
受理时间: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08:30-17:3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08:30-17:0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山东省种子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3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四条 第一款 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与种子生产经营者产生纠纷的,可以与种子生产经营者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款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调解、处理种子质量纠纷时,可以根据需要组织进行田间现场鉴定;纠纷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进行田间现场鉴定。 查看原文
《山东省种子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3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四条 第一款 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与种子生产经营者产生纠纷的,可以与种子生产经营者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款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调解、处理种子质量纠纷时,可以根据需要组织进行田间现场鉴定;纠纷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进行田间现场鉴定。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与种子生产经营者产生纠纷的,可以与种子生产经营者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调解、处理种子质量纠纷时,可以根据需要组织进行田间现场鉴定;纠纷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进行田间现场鉴定。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调解申请书 1 0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受理 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 1 受理或不受理 李世伟
组织调解 整理双方提供的材料,提出调解意见。 8 双方初步达成调解意见 李世伟
办结 1 双方签署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调解协议书 李世伟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是否收费?
回答: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