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


实施主体 枣庄市市中区应急管理局 承办机构 应急救援保障中心
基本编码 37052500100101 实施编码 11370402004314680X43705250010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2
事项版本 12403.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形式 4,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落实国家救灾救助政策,确保应救尽救,保障好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文化中路22号应急管理局404室
咨询电话:0632-3190019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文化中路22号应急管理局211室
投诉电话:0632-3314889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文化中路22号应急管理局404室
窗口名称:综合受理窗口
窗口编号:9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国务院 201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九条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 查看原文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国务院 201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查看原文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国务院 201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保障因自然灾害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受灾人员。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 1 3 份 1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当地政府官方网站下载后填写申报
暂无
暂无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