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开发复垦项目的审核验收


实施主体 枣庄市峄城区自然资源局 承办机构 土地整治中心
基本编码 37101502500101 实施编码 11370404MB2865630943710150250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1
事项版本 12408.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2,3,5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1 办理形式 1,3,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2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4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土地复垦项目验收结果确认书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坛山东路6号峄城区峄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区A30号
咨询电话:0632-7501713
咨询网址:http://zzyczwfw.sd.gov.cn/yc/public/index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坛山东路6号峄城区峄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区A01号
投诉电话:0632-8015081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坛山东路6号峄城区峄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区A30号窗口
窗口名称:工程建设综合受理窗口
窗口编号:A30号窗口
受理时间: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2:00,下午13:00-17:0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1999年1月1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公布,根据2004年7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修正 第十八条 复垦义务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复垦项目竣工后,复垦义务人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九条 复垦的土地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原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不得拒绝接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查看原文
《土地复垦条例》 国务院 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公布 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查看原文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自然资源部 2012年12月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通过,2019年7月修正 第三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组织自查,向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验收调查报告及相关图件;(二)规划设计执行报告;(三)质量评估报告;(四)检测等其他报告。 第三十四条 生产建设周期五年以上的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可以分阶段提出验收申请,负责组织验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行分级验收 阶段验收由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总体验收由审查通过土地复垦方案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委托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 查看原文
《土地复垦条例》 国务院 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公布 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查看原文
《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1999年1月1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公布,根据2004年7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修正 第十八条 复垦义务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复垦项目竣工后,复垦义务人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九条 复垦的土地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原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不得拒绝接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查看原文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自然资源部 2012年12月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通过,2019年7月修正 第三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组织自查,向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验收调查报告及相关图件;(二)规划设计执行报告;(三)质量评估报告;(四)检测等其他报告。 第三十四条 生产建设周期五年以上的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可以分阶段提出验收申请,负责组织验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行分级验收 阶段验收由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总体验收由审查通过土地复垦方案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委托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 查看原文
《土地复垦条例》 国务院 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公布 第五条 第一款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土地复垦义务人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组织自查,然后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质量评估报告 1 2 份 1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土地复垦验收申请 1 2 份 1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卑
验收调查报告书及相关图件 1 2 份 1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你自备
检测等其他报告 1 2 份 1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规划执行报告 1 2 份 1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验收 土地复垦计划目标与任务完成清楚;复垦工程质量和耕地质量等级等 59 验收确认书 孙茂国
受理 完成土地复垦任务 1 验收受理或不受理 孙茂国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