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
第十条
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以及由供水单位供水并且年用水量达到一定规模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前款规定的一定规模,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当地节约用水工作需要合理确定。
第十一条
用水计划应当根据行业用水定额、用水需求、近三年实际用水情况以及取水许可水量或者供水单位供水能力等进行核定。
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由取水口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其他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由供水主管部门下达,并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用多种水源的用水单位,应当分别核定并下达用水计划。
因建设、生产、经营等需要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重新核定。 |
查看原文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
第三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取水审批机关依照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
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十二条
第四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
查看原文 |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
第五十条
实行计划用水和超用水计划、超行业用水定额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区域用水计划、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节水要求、实际用水需求等,核定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年度用水计划。因生产经营变动、干旱、突发事件等需要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重新核定。 |
查看原文 |
《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
第五十条 实行计划用水和超用水计划、超行业用水定额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区域用水计划、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节水要求、实际用水需求等,核定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年度用水计划。因生产经营变动、干旱、突发事件等需要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重新核定。 |
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十二条 第四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
查看原文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
水利部 |
水利部令第34号 |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取水单位或个人下达当年取水计划。 |
查看原文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
第三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取水审批机关依照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
查看原文 |
《山东省节约用水条例》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
第十条 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以及由供水单位供水并且年用水量达到一定规模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前款规定的一定规模,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当地节约用水工作需要合理确定。 第十一条 用水计划应当根据行业用水定额、用水需求、近三年实际用水情况以及取水许可水量或者供水单位供水能力等进行核定。 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由取水口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其他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由供水主管部门下达,并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用多种水源的用水单位,应当分别核定并下达用水计划。 因建设、生产、经营等需要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重新核定。 |
查看原文 |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持有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和个人。
2.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向具有管辖权限的管理机构申报取水计划。
3.报送程序和报送时间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4.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申报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总量不得超过取水许可证批准的取水量。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年度取用水计划申请书(表)
|
1 |
2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自行下载,纸质版自行打印,具体可咨询当地管理部门。
|
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核定 |
许可水量、行业产品用水定额、用水需求、近三年实际用水情况等 |
10 |
确定计划水量 |
田超 |
|
|
|
受理 |
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
3 |
对申请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 |
田超 |
|
|
|
下达 |
根据相关程序规定 |
5 |
年度取(用)水计划通知书 |
田超 |
|
|
|
申报 |
是否属于收件范围 |
2 |
收件 |
田超 |
|
|
|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问题1:
取(用)水单位什么时候提交申请?
回答: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
问题2:
管理机关什么时候下达取水计划?
回答:
管理机关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当年取水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