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山东省档案条例》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4年4月2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
第十五条
举办重大经济、政治、科学、文化、教育、体育、民族、宗教等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事前通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收集和保护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新闻媒体应当妥善保管活动中通过摄影、录像、录音等方式形成的档案。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和新闻媒体应当在活动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登记备案;不具备保管档案条件的,应当在活动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 |
查看原文 |
《山东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 |
第十二条
重大活动结束后,主办、承办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登记,移交一套档案全引目录,并对活动档案管理制订的方案和落实的人员、措施及收集情况做出书面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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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 |
第十二条
重大活动结束后,主办、承办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登记,移交一套档案全引目录,并对活动档案管理制订的方案和落实的人员、措施及收集情况做出书面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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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档案条例》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4年4月2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
第十五条
举办重大经济、政治、科学、文化、教育、体育、民族、宗教等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事前通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收集和保护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新闻媒体应当妥善保管活动中通过摄影、录像、录音等方式形成的档案。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和新闻媒体应当在活动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登记备案;不具备保管档案条件的,应当在活动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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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举办重大经济、政治、科学、文化、教育、体育、民族、宗教等活动的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重大活动档案备案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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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重大活动档案备案申请表由申请人自行在省级政务服务平台该事项材料目录栏下载后填写,或在该事项办理页面进行网上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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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全引目录
|
1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自备档案全引目录,根据重大活动档案内容整理形成并提交。
|
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审查 |
重大活动主办、承办单位提交的档案全引目录及相关档案工作情况书面说明是否齐全、完备 |
10 |
出具审查意见 |
王鸿喜 |
|
|
|
决定 |
重大活动档案是否符合登记备案的法律法规要求 |
5 |
审查通过的,予以登记备案;审查未通过的,不予登记 |
孙浩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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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真实、合法、有效 |
3 |
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不予受理;材料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申请信息和材料;受理通过的直接进入办理程序 |
马秀贞 |
|
|
|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问题1:
哪些活动属于重大活动?
回答:
(一)中央、国务院在本省召开的重要会议; (二)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本省的视察、调查研究和工作指导等活动; (三)外国元首、政府首脑等高级政界人士和境外各界知名人士、友好团体在本省的考察、访问等重要外事活动; (四)本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召开的重要会议; (五)上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主要负责人以及知名学者在本行政区域内参加的重要会议、考察、调查研究和工作指导等活动; (六)本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主要负责人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公务活动; (七)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经济、科技、文化、体育、外事、宗教活动; (八)本行政区域内严重自然灾害和重大责任事故抢救处理活动; (九)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具有重大影响或者较大规模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