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第三十二条
第二款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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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第三十二条
第二款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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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
营业执照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1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20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
|
| 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 接收备案材料 |
提供营业执照 |
0 |
受理 |
韩潮 |
|
|
|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问题1:
爆破作业单位备案需到哪里办理?
回答:
企业到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或县级政务大厅公安窗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