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作业单位备案


实施主体 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 承办机构 治安大队
基本编码 37300900600301 实施编码 11370400004230129A4373009006003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1
事项版本 12405.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2,3,4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1 办理形式 ,2,1,3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55
办理结果名称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7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峄州路19号峄城区公安分局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厅201室
咨询电话:0632-7794589
咨询网址:http://zzyczwfw.sd.gov.cn/yc/public/index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峄州路19号峄城公安分局办公室
投诉电话:0632-5074540
投诉网址:http://zzyczwfw.sd.gov.cn/yc/public/index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峄州路19号峄城区公安分局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厅201室
窗口名称:公安分厅201室
窗口编号:201室
受理时间: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08:30-17:3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08:30-17:0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二条 第二款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查看原文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二条 第二款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提交工商登记信息。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营业执照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接收备案材料 提供营业执照 0 受理 韩潮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爆破作业单位备案需到哪里办理?
回答: 企业到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或县级政务大厅公安窗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