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实施主体 枣庄市市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办机构 监管股
基本编码 37301700300101 实施编码 11370402004248441343730170030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1
事项版本 12405.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2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形式 1,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振兴中路16号区住房保障和城市更新服务中心101室
咨询电话:0632-7556387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振兴中路16号区住房保障和城市更新服务中心101室
投诉电话:0632-7556387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龙头中路100号市中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7号窗口
窗口名称:综合窗口
窗口编号:27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二号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查看原文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6号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查看原文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6号 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房屋租赁合同 1 0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所有权证书或经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4 0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不动产登记部门颁发或住建部门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1 0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公安部门核发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1 备案或不予备案 李强
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0 进入审核环节 李强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房屋租赁备案应当到哪个部门办理?
回答: 房屋租赁备案由房屋所在市、区(县)住建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