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实施主体性质 1 网办深度 4
基本编码 37302300200101 实施编码 11370400MB285866893373023002001
实施主体 枣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事项版本 12424.0
事项状态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办理方式 1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BA 服务对象 2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山东XX食品公司企业标准
送达方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联办机构 暂无 行使层级 3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是否收费 0 办件类型 2
通办范围 1 办理形式 1,2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金沙江路266号枣庄市民中心C区C11综合审批窗口
咨询电话:0632-3168622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新城街道金沙江路266号枣庄市政务服务中心总咨询台
投诉电话:0632-3168680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新城街道金沙江路266号枣庄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C区C11综合审批窗口(综合审批)
受理时间: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08:30-17:3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08:30-17:00;休息日及节假日9:00-16:00  
实施主体 枣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网办深度 4
基本编码 37302300200101 实施编码 11370400MB28586689337302300200...
事项版本 12424.0 事项状态
办理结果名称 山东XX食品公司企业标准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是否涉及征收(税)费减免的审批
实施主体性质 1 行政相对人
法定办结时限 征收种类
权力来源 1 是否存在运行系统 暂无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金沙江路266号枣庄市民中心C区C11综合审批窗口
咨询电话:0632-3168622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新城街道金沙江路266号枣庄市政务服务中心总咨询台
投诉电话:0632-3168680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新城街道金沙江路266号枣庄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C区C11综合审批窗口(综合审批)
受理时间: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08:30-17:3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08:30-17:00;休息日及节假日9:00-16:00  
实施主体 枣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网办深度 4
基本编码 37302300200101 实施编码 11370400MB2858668933730230020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2
事项版本 12424.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2 通办范围 1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形式 1,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3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方式 1BA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山东XX食品公司企业标准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金沙江路266号枣庄市民中心C区C11综合审批窗口
咨询电话:0632-3168622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新城街道金沙江路266号枣庄市政务服务中心总咨询台
投诉电话:0632-3168680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新城街道金沙江路266号枣庄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C区C11综合审批窗口
窗口名称:综合审批
窗口编号:C11
受理时间: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08:30-17:3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08:30-17:00;休息日及节假日9:00-16:0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落实国卫办食品发〔2024〕4号文件改进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鲁卫食品字〔2024〕4号 一、进一步明确备案范围和备案流程。食品企业标准由食品生产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自行编制和公开。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的,通过登录“山东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服务管理平台 (http://60.216.53.106:8089/food_security_web/)”(以下简称“省企标备案服务平台”)进行备案。依《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1号)委托实施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备案实施机构(以下简称“备案实施机构”)对企业提交备案的标准文本统一上传至省企标备案服务平台。没有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或直接执行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无须备案。 二、取消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前公示环节。取消备案前公示10个工作日规定,废除《山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前公示表(样表)》,无须再上传。食品生产企业申请企业标准备案,除上传《山东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信息表》标明“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相关内容外,一并上传与备案标准相关联的企业标准完整文本(参考格式附后)。 三、取消备案前、备案中审查,取消备案水印和备案号,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不是行政许可。各备案实施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交备案的食品企业标准,统一上传至省企标备案服务平台。备案实施机构所属地政府对政务服务有时限要求且不大于3个工作日的,从其办理时限规定。有条件的备案实施机构应尽量压缩上传时限,力争做到当日(工作日)上传,日接日清,为企业提供更便捷优质服务。企业提交的备案标准文本在平台公开即完成备案。备案取消备案水印和备案号。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9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7号公布;2019年3月26日国务院第4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9年10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1号公布 第十四条 第一款 食品生产企业不得制定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食品生产企业制定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查看原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1号 一、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将68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设区的市实施,将1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县(市、区)实施,将13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实施,将2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青岛西海岸新区实施,将76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委托省级新区实施。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查看原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 一、调整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将316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3市实施(第二批),将61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以外的其他13个设区的市实施,将240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青岛西海岸新区实施,将103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国家级开发区实施。 查看原文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关于规范和改进全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鲁卫食品字〔2019〕1号 三、简化优化企业标准备案内容和流程。省卫生健康委设立“山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服务管理系统”,向食品生产企业开放注册登录及备案信息上传端口,实行企业注册信息与市场监管等部门基础信息数据自动比对,满足企业标准备案前公示、备案申请、备案登记信息自动标注、备案信息查询和下载等要求,实现企业标准备案工作“零跑腿”和纸质证明材料“零提交”。企业对其标准中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山东省地方标准的内容,可填写并上传《山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前公示表》(附件 1)进行备案前公示,接受社会各方意见建议并自行修改完善;公示期结束后,可填写并上传《山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表》(附件 2)申请备案。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受理机构)对本辖区内食品企业提交的符合要求的备案前公示和备案登记申请材料进行确认后转至省卫生健康委门户网站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服务管理系统进行备案前公示和备案登记信息公开,同时做好备案信息的管理和维护。 查看原文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国卫办食品发〔2024〕4号 一、完善制度机制,优化备案模式和工作流程 (一)明确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性质。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是将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食品企业标准进行存档、备查的过程。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不是行政许可。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改进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方式,优化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取消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前公示环节,简化申请材料,取消备案前、备案中审查等要求,取消加盖备案公章、水印、备案号等做法。 (二)实行食品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建立企业标准公开承诺制度”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要求,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做好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制度与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的衔接,引导食品企业对所执行标准进行自我声明公开。一是鼓励食品生产企业直接登录“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qybz.org.cn)进行食品企业标准的自我声明公开。企业在平台主动公开其执行的食品标准,上传、公开其执行的食品企业标准,完成自我公开承诺。二是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的食品企业标准文本,按照统一的格式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公开,由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上传。企业提交备案的标准文本在平台公开即完成备案。 (三)提高备案信息化水平和服务效率。一是在已有信息化工作基础上,各地于2024年6月底前实现备案全程“网上办”,取消提交纸质材料的“线下跑”要求。二是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于2024年12月底前完成省级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信息系统与“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数据对接,逐步实现信息直报,设置专门查询模块,完成全国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信息的统一公开、统一查询。 查看原文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国卫办食品发〔2024〕4号文件改进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 鲁卫食品字〔2024〕3号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落实国卫办食品发〔2024〕4号文件 改进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有关国家级开发区,相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4号)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就改进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备案范围和备案流程。食品企业标准由食品生产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自行编制和公开。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的,通过登录“山东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服务管理平台 (http://60.216.53.106:8089/food_security_web/)”(以下简称“省企标备案服务平台”)进行备案。依《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1号)委托实施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备案实施机构(以下简称“备案实施机构”)对企业提交备案的标准文本统一上传至省企标备案服务平台。没有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或直接执行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无须备案。 二、取消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前公示环节。取消备案前公示10个工作日规定,废除《山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前公示表(样表)》,无须再上传。食品生产企业申请企业标准备案,除上传《山东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信息表》标明“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相关内容外,一并上传与备案标准相关联的企业标准完整文本(参考格式附后)。 三、取消备案前、备案中审查,取消备案水印和备案号,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不是行政许可。各备案实施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交备案的食品企业标准,统一上传至省企标备案服务平台。备案实施机构所属地政府对政务服务有时限要求且不大于3个工作日的,从其办理时限规定。有条件的备案实施机构应尽量压缩上传时限,力争做到当日(工作日)上传,日接日清,为企业提供更便捷优质服务。企业提交的备案标准文本在平台公开即完成备案。备案取消备案水印和备案号。 四、加强事后指导和备案后管理。食品生产企业对提交备案标准的合法性、食品安全指标是否严于食品安全标准负责。对于市场监管、社会监督等发现备案的食品企业标准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食品企业应当予以改正。对于企业改正后自行废止的备案标准,在省企标备案服务平台相关栏目予以明示,并上传至“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qybz.org.cn)”。各备案实施机构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宣贯和培训,加大事后管理力度,积极开展标准跟踪评价,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相关企业纠正,不断提升服务食品标准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本通知自2024年5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3日。原有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要求与该通知不一致的,以此通知为准。 附件:1.山东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上传材料格式参考 2.山东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服务管理平台操作说明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4月3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查看原文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卫办食品发〔2024〕4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食品发〔202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最严谨的标准”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要求,更好满足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在前期组织部分省份开展试点、评估总结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完善制度机制,优化备案模式和工作流程 (一)明确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性质。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是将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食品企业标准进行存档、备查的过程。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不是行政许可。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改进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方式,优化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取消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前公示环节,简化申请材料,取消备案前、备案中审查等要求,取消加盖备案公章、水印、备案号等做法。 (二)实行食品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建立企业标准公开承诺制度”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要求,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做好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制度与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的衔接,引导食品企业对所执行标准进行自我声明公开。一是鼓励食品生产企业直接登录“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qybz.org.cn)进行食品企业标准的自我声明公开。企业在平台主动公开其执行的食品标准,上传、公开其执行的食品企业标准,完成自我公开承诺。二是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的食品企业标准文本,按照统一的格式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公开,由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上传。企业提交备案的标准文本在平台公开即完成备案。 (三)提高备案信息化水平和服务效率。一是在已有信息化工作基础上,各地于2024年6月底前实现备案全程“网上办”,取消提交纸质材料的“线下跑”要求。二是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于2024年12月底前完成省级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信息系统与“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数据对接,逐步实现信息直报,设置专门查询模块,完成全国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信息的统一公开、统一查询。??????????? 二、加强事后指导,强化企业标准守安全、促发展作用 (一)强化备案后管理。落实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将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逐步转变为事后管理,重点是落实食品企业主体责任,企业要对提交备案标准的合法性、食品安全指标是否严于食品安全标准负责。对于市场监管、社会监督等发现备案的食品企业标准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食品企业应当予以改正。对于企业改正后自行废止的备案标准,应当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予以明示。 (二)提升食品企业标准制定和应用水平。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技术机构加强对食品企业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指导,鼓励通过强化生产经营过程卫生要求,加强企业自身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能力。鼓励企业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制定保障产品安全、提升产品品质的食品企业标准,提升标准实用性,发挥食品企业标准推动行业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化管理机构开展的企业标准评价、比对和“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等,促进食品企业标准提质增效。 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组织实施,我委将组织国家食品评估中心开展相关工作指导评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6〕733号)同时废止。 ?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4年2月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查看原文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落实国卫办食品发〔2024〕4号文件改进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鲁卫食品字【2024】4号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国卫办食品发〔2024〕4号文件改进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 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有关国家级开发区,相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4号)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就改进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备案范围和备案流程。食品企业标准由食品生产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自行编制和公开。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的,通过登录“山东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服务管理平台 (http://60.216.53.106:8089/food_security_web/)”(以下简称“省企标备案服务平台”)进行备案。依《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1号)委托实施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备案实施机构(以下简称“备案实施机构”)对企业提交备案的标准文本统一上传至省企标备案服务平台。没有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或直接执行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无须备案。 二、取消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前公示环节。取消备案前公示10个工作日规定,废除《山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前公示表(样表)》,无须再上传。食品生产企业申请企业标准备案,除上传《山东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信息表》标明“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相关内容外,一并上传与备案标准相关联的企业标准完整文本(参考格式附后)。 三、取消备案前、备案中审查,取消备案水印和备案号,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不是行政许可。各备案实施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交备案的食品企业标准,统一上传至省企标备案服务平台。备案实施机构所属地政府对政务服务有时限要求且不大于3个工作日的,从其办理时限规定。有条件的备案实施机构应尽量压缩上传时限,力争做到当日(工作日)上传,日接日清,为企业提供更便捷优质服务。企业提交的备案标准文本在平台公开即完成备案。备案取消备案水印和备案号。 四、加强事后指导和备案后管理。食品生产企业对提交备案标准的合法性、食品安全指标是否严于食品安全标准负责。对于市场监管、社会监督等发现备案的食品企业标准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食品企业应当予以改正。对于企业改正后自行废止的备案标准,在省企标备案服务平台相关栏目予以明示,并上传至“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qybz.org.cn)”。各备案实施机构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宣贯和培训,加大事后管理力度,积极开展标准跟踪评价,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相关企业纠正,不断提升服务食品标准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本通知自2024年5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3日。原有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要求与该通知不一致的,以此通知为准。 ? 附件:1.山东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上传材料格式参考 2.山东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服务管理平台操作说明 ? ?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4月3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食品生产企业制定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山东XX食品公司企业标准完整文本 1 0 份 2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山东省食品企业标准 备案服务管理平台
保健食品批件 1 0 份 2 非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山东省食品企业标准 备案服务管理平台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山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企业上传内容符合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鲁卫食品字【2024】3号文件的规定要求。 3 企业提交上传的《山东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信息表》及企业标准文本由各备案实施机构确认上传后即完成备案 王国柱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问题1: 备案企业标准有没有备案有效期?
回答: 山东省新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自2019年5月4日正式施行后,备案的企业标准不再设置备案有效期。企业应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情况及时对其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复审,根据复审情况作出维持、修订或废止其备案标准的决定。需要修订、公告废止或重新备案的,提请原备案受理机构办理。
问题2: 如何查询山东省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回答: 我省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信息查询方式为:登录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网址:http://wsjkw.shandong.gov.cn)—“办事服务”栏-“名录查询”—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申报及查询系统” 或在“系统在线”栏打开“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申报及查询系统”页面后点击“备案信息查询”(仅查询备案信息无须注册和登录),输入单位名称等关键词即可进行查阅、下载。除2009-2010年度备案的过期多年已自行废止的4181件备案信息外,全省所有备案的企业标准备案信息都已在我委网站主动公开。
问题3: 备案实施机构人员如何对提请备案的材料进行上传?
回答: 备案实施机构负人员,查看备案申报材料是否属于备案范围,对属于备案范围符合格式要求的统一上传至省备案服务管理平台,不进行事前事中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没有的指标,或者与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食品生产规范等非安全性指标的不同不能视为“严于”,不予备案。
问题4: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回答: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依据是《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食品生产企业不得制定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食品生产企业制定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问题5: 国家和山东省对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有何规定?
回答: 2009年《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后,原卫生部于2009年制定发布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卫政法发〔2009〕54号);我省制定发布了《山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细则》(鲁卫法监发〔2009〕15号)。随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的建立和不断完善,2015年《食品安全法》修订对企业标准备案条款作了修订。随后原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和《山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细则》相继于2016年、2017年宣布失效。 为落实省政府“放管服”改革、“一次办好”、优化营商环境等部署要求,依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标准化法》相关规定,学习借鉴兄弟省市经验做法,我委于2019年4月制定发布了《关于规范和改进全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鲁卫食品字〔2019〕1号,省规范性文件编号SDPR-2019-0230001,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全省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作了统一规范,改造升级了备案信息服务系统,实现了“一网通办”、“不见面受理”、“纸质材料零提交”、“企业零跑腿”、“压缩办理时限”等改革目标。
问题6: 系统登录账号如何注册,忘记密码怎么找回?
回答: 进入网站地址后,点击“去注册”按钮,或者是登录“山东省人民政府”官网,注册法人账号地址;进入网站地址后,点击“去登录”按钮,进入山东省统一政务服务门户,点击“忘记密码”根据提示找回密码。
问题7: 山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如何查阅?
回答: 山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规定即《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落实国卫办食品发2024年4号文件改进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卫食品字【2024】3号,规范性文件编号SDPR-2024-0230005),文件已在省卫生健康委网站主动公开,可登录网站输入相应关键词即可检索查阅;也可登录山东省政府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一网通办”事项中检索“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查阅相关信息,咨询当地备案受理机构相关人员。
问题8: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网站地址是多少?
回答: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网站地址是多少? (1)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http://wsjkw.shandong.gov.cn),在“系统在线”模块中点击“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服务管理平台”. (2)http://60.216.53.106:8089/food_security_web
问题9: 食品生产企业在什么情况下须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回答: 当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时,须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直接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不需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问题10: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是什么流程?
回答: 企业填写公示表(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登录备案系统上传公示表(先进行注册)→工作人员对公示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公示→公示期满(十个工作日)无异议企业填写备案表(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备案系统上传备案表→工作人员对备案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自动转入信息管理平台公开,可查阅和下载
问题11: 同一法人有多个企业如何切换企业进行备案?
回答: 1、首先在政务网的登录页找到“智能客服”,切换企业账号的默认单位。 (http://zwfw.sd.gov.cn/JIS/front/login.do?type=2); 2、选择第四个问题,即可得到政务网添加单位的操作流程,按照流程进行操作。添加完单位之后,一定记得将此单位设置默认!以后切换单位也是,用哪个设置哪个为默认。 3、登录山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服务管理系统,进行解绑并重新登录。 4、解除绑定点击右上方三角图标位置,可以将政务网账号和备案系统账号解除绑定。
问题12: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性质是什么?
回答: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对企业提交的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进行登记、存档、公开、备查的行政服务和管理工作。备案不同于行政许可和审批,不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只对备案材料是否属于备案范围进行查看。备案的企业标准并不表示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了该企业标准。企业对备案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及自我声明和承诺的内容负主体责任。
问题13: 企业申请备案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如何咨询?
回答: (1)备案政策、法规、管理办法的问题,可咨询备案受理机构相关人员; (2)标准技术层面的问题可咨询相关专家(省或市公布的食品安全相关专家名单); (3)平台注册登录或系统操作过程遇到的技术性问题,可加入系统服务运维QQ群或拨打客服电话,寻求技术支持)。
问题14: 备案受理机构办理企业标准备案的时限要求是什么?
回答: 各备案实施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提交备案的食品企业标准,统一上传至省企业标准备案服务平台。备案实施机构所属地政府对政务服务有时限要求且不大于3个工作日的,从其办理时限规定。
问题15: 企业标准备案是否还有公示环节?
回答: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新的工作要求,取消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前公示。
问题16: 如果发现备案的企业标准存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或备案相关规定的情形怎么办?
回答: (1)卫生行政部门发现或接受举报 备案材料经形式审核后全部即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卫生行政部门发现备案的企业标准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情形的,均可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卫生行政部门(或备案受理机构)负责组织对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复核。备案的企业标准确有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情形的,卫生行政部门责成企业进行修订或废止。 (2)企业自己复核整改。企业应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情况,及时复审、修订或废止有问题的企业标准。备案的企业标准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情形的,或产品的食品安全指标达不到已备案的企业标准指标要求的,企业应修订或废止其备案的企业标准,需要重新备案的重新申请备案。
问题17: 企业如何公告废止其备案的企业标准?
回答: 由企业登录省企业标准备案服务平台按照操作说明自行操作,直接点击“废止”,即可将其备案的企业标准从备案信息栏中移除至废止标准公开栏。
问题18: 系统登录时个人登录和法人登录如何选择?
回答: (1)若之前在备案系统有账号,并知道密码,则可用个人登录,登录后绑定之前账号密码。 (2)若之前在备案系统无账号,则法人登录,登录后会自动绑定当前默认企业。 (3)若之前在备案系统有账号,但忘记密码,则法人登录,登录后会自动绑定当前默认企业。
问题19: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具体的操作流程是什么?
回答: 企业填写山东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信息表(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登录备案平台上传备案信息表、企业标准文本(先进行注册)→工作人员对上传资料转入信息管理平台公开,可查阅和下载。
问题20: 企业备案时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如何修改?
回答: (1)使用法人账号,是法人账号,不是个人账号,使用法人账号登录山东省政务服务网: http://www.shandong.gov.cn/;→(2)点击登录名;→(3)点击编辑资料→(4)选择想要修改的信息,点击修改(注:如遇到修改失败、无法修改等问题时,请联系政务网进行咨询,联系方式在登录页面。如果当前信息已经是想要修改的信息,不需要进行修改,则直接跳过,进行下一步操作);→(5)修改完成之后,登录山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服务管理系统:→http://60.216.53.106:8089/food_security_web;→(6)点击右上方三角图标位置,可以将政务网账号和备案系统账号解除绑定:→(7)重新登录山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服务管理系统即可。
问题21: 备案企业标准不符合相关规定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回答: (1)内容格式不符合《通知》规定的要求; (2)产品名称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如:不能体现真实食品属性,或含有治疗、保健声称等误导公众的内容; (3)食品原辅料含有不得添加的非食品原料成份; (4)备案产品适用的产品分类不正确导致备案的指标不能体现“严于”甚至反而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或地方强制标准; (5)备案的食品安全指标未“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山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6)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山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情形。
问题22: 卫生行政部门对备案的企业标准事后管理措施有哪些?
回答: (1)卫生行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专家对已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抽检复核。 (2)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对已备案企业标准的举报、投诉、协查函(或其他相关信息),组织相关人员或专家对相关备案企业标准进行复核,对存在问题的企业标准,责成相关企业修订或废止,并在网站公开修订和废止相关信息。 (3)对经调查确认确实存在问题但企业拒不废止或整改的备案标准予以注销备案并公告。
问题23: 企业如何申请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回答: (1)进入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网址:http://wsjkw.shandong.gov.cn/),在“系统在线”版块中点击“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申报及查询系统”进行注册登录; (2)通过“山东省统一政务服务门户”注册单位账号→通过“山东省统一政务服务门户”登录单位账号,完善信息后即可进行备案。 (3)直接在浏览器中输入网址:http://60.216.53.106:8089/food_security_web/,登录企业标准备案信息平台进行操作。 注册登录首页面,有该系统操作说明的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