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承办机构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实施主体性质 1
基本编码 37201704700401 实施编码 12370400F49201021A3372017047004
实施主体 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事项版本 12420.0
事项状态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公示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提取业务回单
送达方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联办机构 暂无 行使层级 3
服务对象 1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是否收费 0 办件类型 1
通办范围 2 办理形式 1,2,4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0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滕州分中心(山东省滕州市北辛中路2600号滕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西首G334-G340号窗口);枣矿分中心(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泰山中路111号建设银行五楼枣矿分中心);山亭管理部(山亭区山城街道府前东路6号市民中心一楼A区A101-A103号窗口);薛城管理部(薛城区黄河路396号薛城市民中心二楼E区E265—E271号窗口);市中管理部(市中区文化中路112号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一楼);峄城管理部(峄城区坛山东路6号峄城区市民中心二楼B区B18B19号窗口);台儿庄管理部(台儿庄区台中路与台二十路交汇处1506号 台儿庄市民中心二层D2区D204~D209);高新区管理部(高新区光明西路1677号浙商大厦 高新建行北邻);市直管理一部(市中区文化中路112号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一楼);市直管理二部(枣庄市新城街道金沙江路266号枣庄市民服务中心南区二层D区D13-D23号窗口)
咨询电话:0632-12329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枣庄市薛城区和谐路2666号城市发展大厦10楼(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投诉电话:0632-12329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滕州分中心(山东省滕州市北辛中路2600号滕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西首G334-G340号窗口);枣矿分中心(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泰山中路111号建设银行五楼枣矿分中心);山亭管理部(山亭区山城街道府前东路6号市民中心一楼A区A101-A103号窗口);薛城管理部(薛城区黄河路396号薛城市民中心二楼E区E265—E271号窗口);市中管理部(市中区文化中路112号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一楼);峄城管理部(峄城区坛山东路6号峄城区市民中心二楼B区B18B19号窗口);台儿庄管理部(台儿庄区台中路与台二十路交汇处1506号 台儿庄市民中心二层D2区D204~D209);高新区管理部(高新区光明西路1677号浙商大厦 高新建行北邻);市直管理一部(市中区文化中路112号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一楼);市直管理二部(枣庄市新城街道金沙江路266号枣庄市民服务中心南区二层D区D13-D23号窗口)(公积金服务窗口)
受理时间:5月至9月工作日上午8:30至17:30;10月至次年4月工作日8:30至17:00;休息日及节假日9:00至16:00  
实施主体 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承办机构 暂无
基本编码 37201704700401 实施编码 12370400F49201021A337201704700...
事项版本 12420.0 事项状态
办理结果名称 提取业务回单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2 是否涉及征收(税)费减免的审批
实施主体性质 1 行政相对人
法定办结时限 征收种类
权力来源 1 是否存在运行系统 暂无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滕州分中心(山东省滕州市北辛中路2600号滕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西首G334-G340号窗口);枣矿分中心(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泰山中路111号建设银行五楼枣矿分中心);山亭管理部(山亭区山城街道府前东路6号市民中心一楼A区A101-A103号窗口);薛城管理部(薛城区黄河路396号薛城市民中心二楼E区E265—E271号窗口);市中管理部(市中区文化中路112号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一楼);峄城管理部(峄城区坛山东路6号峄城区市民中心二楼B区B18B19号窗口);台儿庄管理部(台儿庄区台中路与台二十路交汇处1506号 台儿庄市民中心二层D2区D204~D209);高新区管理部(高新区光明西路1677号浙商大厦 高新建行北邻);市直管理一部(市中区文化中路112号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一楼);市直管理二部(枣庄市新城街道金沙江路266号枣庄市民服务中心南区二层D区D13-D23号窗口)
咨询电话:0632-12329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枣庄市薛城区和谐路2666号城市发展大厦10楼(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投诉电话:0632-12329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滕州分中心(山东省滕州市北辛中路2600号滕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西首G334-G340号窗口);枣矿分中心(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泰山中路111号建设银行五楼枣矿分中心);山亭管理部(山亭区山城街道府前东路6号市民中心一楼A区A101-A103号窗口);薛城管理部(薛城区黄河路396号薛城市民中心二楼E区E265—E271号窗口);市中管理部(市中区文化中路112号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一楼);峄城管理部(峄城区坛山东路6号峄城区市民中心二楼B区B18B19号窗口);台儿庄管理部(台儿庄区台中路与台二十路交汇处1506号 台儿庄市民中心二层D2区D204~D209);高新区管理部(高新区光明西路1677号浙商大厦 高新建行北邻);市直管理一部(市中区文化中路112号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一楼);市直管理二部(枣庄市新城街道金沙江路266号枣庄市民服务中心南区二层D区D13-D23号窗口)(公积金服务窗口)
受理时间:5月至9月工作日上午8:30至17:30;10月至次年4月工作日8:30至17:00;休息日及节假日9:00至16:00  
实施主体 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承办机构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基本编码 37201704700401 实施编码 12370400F49201021A3372017047004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1
事项版本 12420.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 通办范围 2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0 办理形式 1,2,4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3 权限划分 2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提取业务回单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滕州分中心(山东省滕州市北辛中路2600号滕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西首G334-G340号窗口);枣矿分中心(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泰山中路111号建设银行五楼枣矿分中心);山亭管理部(山亭区山城街道府前东路6号市民中心一楼A区A101-A103号窗口);薛城管理部(薛城区黄河路396号薛城市民中心二楼E区E265—E271号窗口);市中管理部(市中区文化中路112号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一楼);峄城管理部(峄城区坛山东路6号峄城区市民中心二楼B区B18B19号窗口);台儿庄管理部(台儿庄区台中路与台二十路交汇处1506号 台儿庄市民中心二层D2区D204~D209);高新区管理部(高新区光明西路1677号浙商大厦 高新建行北邻);市直管理一部(市中区文化中路112号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一楼);市直管理二部(枣庄市新城街道金沙江路266号枣庄市民服务中心南区二层D区D13-D23号窗口)
咨询电话:0632-12329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枣庄市薛城区和谐路2666号城市发展大厦10楼(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投诉电话:0632-12329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滕州分中心(山东省滕州市北辛中路2600号滕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西首G334-G340号窗口);枣矿分中心(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泰山中路111号建设银行五楼枣矿分中心);山亭管理部(山亭区山城街道府前东路6号市民中心一楼A区A101-A103号窗口);薛城管理部(薛城区黄河路396号薛城市民中心二楼E区E265—E271号窗口);市中管理部(市中区文化中路112号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一楼);峄城管理部(峄城区坛山东路6号峄城区市民中心二楼B区B18B19号窗口);台儿庄管理部(台儿庄区台中路与台二十路交汇处1506号 台儿庄市民中心二层D2区D204~D209);高新区管理部(高新区光明西路1677号浙商大厦 高新建行北邻);市直管理一部(市中区文化中路112号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一楼);市直管理二部(枣庄市新城街道金沙江路266号枣庄市民服务中心南区二层D区D13-D23号窗口)
窗口名称:公积金服务窗口
窗口编号:公积金服务窗口
受理时间:5月至9月工作日上午8:30至17:30;10月至次年4月工作日8:30至17:00;休息日及节假日9:00至16:0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建金〔2015〕19号 一、明确租房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二、规范租房提取额度。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 三、简化租房提取要件。职工租房提取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住房,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因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出具房产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收取费用。 查看原文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查看原文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查看原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建金〔2015〕19号 一、明确租房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二、规范租房提取额度。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三、简化租房提取要件。职工租房提取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住房,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因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出具房产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收取费用。 查看原文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查看原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建金〔2015〕19号 一、明确租房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二、规范租房提取额度。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三、简化租房提取要件。职工租房提取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住房,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因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出具房产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收取费用。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缴存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缴存人应符合租赁住房条件且取得所有租房资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结婚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1 5 份 3 非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民政部门出具
受托人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1 1 份 3 非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公安部门核发
提取授权委托书 1 1 份 3 非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下载空白范本填写完整。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1 1 份 3 非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房管部门提供
房租完税发票 1 1 份 3 非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申请人租房缴纳房租后由税务部门出具
申请人和配偶无房证明 1 3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自然资源部门出具。
I类银行储蓄卡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商业银行部门出具
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公安部门核发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审核 符合提取条件,资料齐全,真实有效。 0 符合条件的,准予提取,提取资金发放至职工银行账户;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公积金服务大厅工作人员
受理 符合提取条件,资料齐全,真实有效。 0 告知是否受理。 公积金服务大厅工作人员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问题1: 租赁自住住房申请人及配偶是否需提供无房证明?
回答: 需要。应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提取申请人和配偶无房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