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备案变更


   
承办机构 劳动关系与监督审计科 实施主体性质 1
基本编码 37301400600106 实施编码 11370400004236352E3373014006001
实施主体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事项版本 12412.0
事项状态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公示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办理方式 2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审核状态
送达方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联办机构 暂无 行使层级 3
服务对象 2,3,4,5,6,9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是否收费 0 办件类型 2
通办范围 办理形式 2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无
咨询电话:无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无
投诉电话:无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新城街道金沙江路266号枣庄市民中心1楼南A区A15,A16(综合业务窗口)
受理时间: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08:30-17:3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08:30-17:00;休息日及节假日工作时间:9:00-16:00  
实施主体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承办机构 劳动关系与监督审计科
基本编码 37301400600106 实施编码 11370400004236352E337301400600...
事项版本 12412.0 事项状态
办理结果名称 审核状态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是否涉及征收(税)费减免的审批
实施主体性质 1 行政相对人
法定办结时限 征收种类
权力来源 1 是否存在运行系统 暂无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无
咨询电话:无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无
投诉电话:无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新城街道金沙江路266号枣庄市民中心1楼南A区A15,A16(综合业务窗口)
受理时间: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08:30-17:3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08:30-17:00;休息日及节假日工作时间:9:00-16:00  
实施主体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承办机构 劳动关系与监督审计科
基本编码 37301400600106 实施编码 11370400004236352E33730140060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2
事项版本 12412.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2,3,4,5,6,9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形式 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3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2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审核状态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无
咨询电话:无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无
投诉电话:无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新城街道金沙江路266号枣庄市民中心1楼南A区A15,A16
窗口名称:综合业务窗口
窗口编号:A15,A16
受理时间: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08:30-17:3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08:30-17:00;休息日及节假日工作时间:9:00-16:0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劳社部发〔2006〕46号 二、明确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目标任务 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目标任务是:从2007年起,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到2008年底,全国省、市、县三级都要建立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并依托金保工程劳动保障业务专网,实现国家、省、市三级劳动用工信息数据的交换与共享,基本建立全国劳动用工信息基础数据库。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订)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查看原文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8号(2001年10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通过,2013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劳动用工信息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查看原文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发〔2015〕10号 四、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八)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全面推进劳动用工信息申报备案制度建设,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 查看原文
《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劳社部发〔2006〕46号 二、明确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目标任务 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目标任务是:从2007年起,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到2008年底,全国省、市、县三级都要建立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并依托金保工程劳动保障业务专网,实现国家、省、市三级劳动用工信息数据的交换与共享,基本建立全国劳动用工信息基础数据库。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订)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查看原文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发〔2015〕10号 四、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八)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全面推进劳动用工信息申报备案制度建设,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 查看原文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8号(2001年10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通过,2013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劳动用工信息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暂无
暂无
暂无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