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第三十六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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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建金〔2016〕230号 |
二、明确异地贷款使用条件。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要认真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以下简称缴存使用证明)。对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异地贷款)的职工,无论贷款是否已结清,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不得出具缴存使用证明,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不得受理其异地贷款申请。 |
查看原文 |
《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建金〔2015〕135号 |
一、职责分工(一)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含分中心,下同)负责审核职工缴存和已贷款情况,向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书面证明,并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相关信息。 |
查看原文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
查看原文 |
《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建金〔2015〕135号 |
一、职责分工(一)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含分中心,下同)负责审核职工缴存和已贷款情况,向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书面证明,并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相关信息。 |
查看原文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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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准备在异地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开具异地贷款证明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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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份 |
3 |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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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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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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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心官网自行下载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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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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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份 |
3 |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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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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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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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公安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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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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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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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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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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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公安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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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审核 |
申请人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0 |
向缴存人开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向缴存地中心开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回执》 |
公积金服务大厅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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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申请人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0 |
符合条件的,准予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
公积金服务大厅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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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问题1:
在什么条件下,可以申请开具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回答:
申请人在非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贷款购房时,可申请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