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 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邮政局、国家档案局 |
人社部发〔2021〕112号 |
第七条
第一款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服务:
(一)档案的接收、转递;
…… |
查看原文 |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符合受理条件的已就业人员到单位集体存档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档案接收;
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原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接收管理。单位未办理档案集中管理或自主创业、自由职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可由毕业生自主选择将个人档案派送回户籍所在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就业、创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个人档案管理。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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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或单位接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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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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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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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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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用人单位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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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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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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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公安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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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 出具调档函 |
属于单位委托存档的,审核劳动合同、录用手续或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员身份证件;属于个人委托存档的,审核存档人员身份证件。 |
0 |
符合调档条件的为其出具调档函 |
王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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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 |
属于单位委托存档的,审核劳动合同、录用手续或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员身份证件;属于个人委托存档的,审核存档人员身份证件。 |
0 |
审核通过出具调档函,不符合调档条件的告知原因退回。 |
王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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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问题1:
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转递注意事项
回答:
高校毕业生档案可按规定采取EMS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进行转递。转递时档案材料要用统一的档案信封封装后,装入毕业生专用档案封套内,高校要在封套表面认真填写毕业生姓名、寄出单位、寄往单位等信息,并在封口处加盖寄出单位骑缝章后再进行邮寄。邮政分公司按规定将高校毕业生档案进行单独封装、单独邮寄。 对涉密高校、涉密专业和到涉密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档案,要通过机要通信或派专人送取的方式进行档案转递,严禁学生个人携带档案,最大程度确保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的安全与效率。
问题2: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由哪些机构存管
回答: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包括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授权的单位。其他任何未经授权的单位不得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人事档案。 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能力的意见》(鲁人社发〔2020〕4号)规定,实行分级管理为主、属地管理为辅的档案管理机制。市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发挥承上启下作用,承担在市级以上(含市级)市场监管、民政、司法等部门注册(登记管理)、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县(市、区)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承担在本级市场监管、民政、司法等部门注册(登记管理)、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及个人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参照服务对象意见,依据用人单位驻地等情况实行就地就近托管。对现已保管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除因用人单位或本人申请档案转递外,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清退。 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原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接收管理。单位未办理档案集中管理或自主创业、自由职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可由毕业生自主选择将个人档案派送回户籍所在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就业、创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个人档案管理。
问题3: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存管是否收费
回答:
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4〕90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
问题4: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范围
回答:
(1)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 (2)辞职辞退、解除(终止)聘用(劳动)合同、取消录(聘)用、被开除等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未就业的原机关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军队文职人员的人事档案;(3)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4)自费出国(境)留学的高校毕业生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人事档案;(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6)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人事档案;(7)其他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问题5:
什么是档案接收告知承诺制
回答:
接收档案时,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将认真审核和甄别档案材料,对缺少关键材料的,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经本人作出书面知情说明、承诺补充材料后予以接收,或与原工作单位协商退回并补充材料。对缺少非关键材料的,采取先存后补方式予以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