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现)售合同网签备案


   
承办机构 枣庄市房地产开发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开发科 实施主体性质 1
基本编码 37301700200101 实施编码 1137040000423655533373017002001
实施主体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事项版本 12407.0
事项状态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公示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合同备案
送达方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联办机构 暂无 行使层级 3
服务对象 2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是否收费 0 办件类型 2
通办范围 办理形式 1,2,3,4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1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新城街道金沙江路266号枣庄市民中心2楼C区C20窗口
咨询电话:0632-8665897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新城街道金沙江路266号枣庄市民中心1楼综合咨询台
投诉电话:0632-3168680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新城街道金沙江路266号枣庄市民中心2楼C区C20窗口(审批服务受理)
受理时间: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08:30 —17:3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08:30—17:00。  
实施主体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办机构 枣庄市房地产开发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开发科
基本编码 37301700200101 实施编码 113704000042365553337301700200...
事项版本 12407.0 事项状态
办理结果名称 合同备案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是否涉及征收(税)费减免的审批
实施主体性质 1 行政相对人
法定办结时限 征收种类
权力来源 1 是否存在运行系统 暂无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新城街道金沙江路266号枣庄市民中心2楼C区C20窗口
咨询电话:0632-8665897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新城街道金沙江路266号枣庄市民中心1楼综合咨询台
投诉电话:0632-3168680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新城街道金沙江路266号枣庄市民中心2楼C区C20窗口(审批服务受理)
受理时间: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08:30 —17:3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08:30—17:00。  
实施主体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办机构 枣庄市房地产开发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开发科
基本编码 37301700200101 实施编码 11370400004236555333730170020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2
事项版本 12407.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2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1 办理形式 1,2,3,4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3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合同备案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新城街道金沙江路266号枣庄市民中心2楼C区C20窗口
咨询电话:0632-8665897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新城街道金沙江路266号枣庄市民中心1楼综合咨询台
投诉电话:0632-3168680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新城街道金沙江路266号枣庄市民中心2楼C区C20窗口
窗口名称:审批服务受理
窗口编号:20
受理时间: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08:30 —17:3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08:30—17:0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房规[2020]4号 (八)延伸端口就近办理。“新建商品房买卖,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买卖合同时办理网签备案;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存量房买卖,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时办理网签备案;金融机构提供房屋贷款的,可由金融机构为当事人办理房屋买卖合同、抵押合同网签备案”。 (十三)落实城市主体责任。“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完善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按照房屋网签备案业务操作规范要求,统一流程开展房屋网签备案工作,及时获取和上传交易数据,实现新建商品房、存量房网签备案全覆盖”。 查看原文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4年7月通过,2007年8月第一次修正,2009年8月第二次修正,2019年8月第三次修正 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查看原文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4年7月建设部令第131号 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查看原文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3月31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一条:“商品房预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合同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并于十五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备案机关应当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 查看原文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4年7月通过,2007年8月第一次修正,2009年8月第二次修正,2019年8月第三次修正 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查看原文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4年7月通过,2007年8月第一次修正,2009年8月第二次修正,2019年8月第三次修正 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商品房预售合同 1 0 份 2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从山东政务服务网下载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审核 材料齐全,签字盖章齐全 0 符合条件的,完成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或要求补正 马强
受理 材料齐全、签字盖章齐全 0 符合条件的,完成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或要求补正 段宁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问题1: 如有问题向哪里咨询
回答: 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