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发〔2004〕20号 |
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
(三)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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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轮胎铸造行业转型升级调整优化项目管理的通知》 |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鲁发改工业〔2024〕487号 |
一、轮胎、铸造项目不再按照“两高”项目进行管理,新建(含改扩建,下同)轮胎、铸造项目不再执行有关减量或等量替代政策,仍须符合《关于优化轮胎铸造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工业〔2023〕649号)及附件《山东省高端轮胎铸造项目发展指导目录(2023年版)》规定的高端项目要求,能效达到标杆水平,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建设实施。新建轮胎、铸造项目省级窗口指导权限下放至各市执行,各市要按照“区域集聚、主体集中”的原则,合理布局产能建设,重点围绕以装备制造为主导产业且具有一定规模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布局铸造产能,提高配套供给能力。通过窗口指导的项目,同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积极推动新建轮胎、铸造项目使用清洁运输方式。轮胎、铸造行业不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不含产线整体拆旧建新、产能整合、异地搬迁),不再实行窗口指导;其他“两高”行业技术改造项目(同上),实行市级窗口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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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 |
第三条
第二款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第一款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第二款
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款
备案机关收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
第四款
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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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6号 |
第七条
第一款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款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备案项目按照建设地点实行属地管理。其中,跨设区的市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备案机关负责,跨县(市、区)的项目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案机关负责。
第十八条
第一款
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第二款
备案机关收到前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及时指导补正。
第三款
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自行打印或者要求备案机关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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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12号公布;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20号修订 |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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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3号 |
第三十六条
外商投资需要办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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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第2号 |
第四条
第一款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第二款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 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六条
第一款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第二款
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第三十九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相关信息告知项目备案机关,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并遵循诚信和规范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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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非禁止类投资项目(不含技术改造项目,境外投资项目,汽车投资、新建炼化、钢铁、焦化、水泥、轮胎项目)。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项目备案信息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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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 份 |
2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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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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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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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申请人通过系统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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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工作人员在线指导 |
1、项目属备案管理;2、项目案信息完整;3、符合产业政策;4、属本机关备案权限。 |
1 |
赋码完成备案 |
投资建设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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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问题1:
项目备案后,有效期如何计算?
回答: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4号,2018年1月)第十五条“项目自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项目单位如果决定继续实施该项目,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作出说明;如果不再继续实施,应当撤回已备案信息。”
问题2:
如何确定备案项目的管理权限?
回答:
1、核准还是备案?企业投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明确需核准的项目,应按其明确的权限,向核准机关申请核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2、一般项目的备案权限划分。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备案项目按照建设地点实行属地管理。其中,跨设区的市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备案机关负责,跨县(市、区)的项目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案机关负责。
3、省级备案的项目。企业投资汽车整车和新建炼化(不含《核准目录》内的石化、炼油项目)、钢铁、焦化、水泥(含熟料和粉磨站)、轮胎项目。
4、化工行业权限划分。设区的市政府核准、备案机关负责核准或备案省级权限以外的新建、扩建、新增产能的改建、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危险化学品项目。 县(市、区)政府核准、备案机关负责备案非危险化学品项目以及不新增产能的改建和不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危险化学品项目。详见《山东省化工行业投资项目管理规定》(鲁工信发〔2022〕5号)
问题3:
项目是否备案成功?
回答:
项目已有明确的项目代码,并可在线打印备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