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1号令 | 第三十三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三十四条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 查看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 查看原文 |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 4 | 0 份 | 2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自备 |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1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自备 |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 1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申请人自备 | 
										
										
										
										
									
								 
								
								
									
										
																					
											
												| 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 出具备案凭证 | 备案材料齐全,格式规范。 | 0 | 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出具备案凭证。 | 柴春省 |  |  |  | 
											
												
													| 出具不予备案凭证 | 依法不应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报送的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 | 0 | 不符合备案条件,主管部门出具不予备案凭证 | 柴春省 |  |  |  |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问题1:
									消防验收备案是由施工单位提出吗?
									回答:
									不是,应由建设单位提出。
									
问题2:
									建筑面积小于 300 平米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需 要办理消防审查等手续吗?
									回答: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1 号, 2020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四条明确了需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特殊建 设工程情形,其中第七款至第十二款未对建筑面积做出规定;除此以外的其他建设工 程,应按照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消防验收备案并接受抽查。
									
问题3:
									是否一次性办好?
									回答:
									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当场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