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承办机构 节能科技与勘察设计科、市工程质量安全服务中心消防技术科 实施主体性质 1
基本编码 37301702800101 实施编码 1137040000423655533373017028001
实施主体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事项版本 12409.0
事项状态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公示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20 办理结果名称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不予备案凭证
送达方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联办机构 暂无 行使层级 3
服务对象 2,3,4,5,6,9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是否收费 0 办件类型 1
通办范围 办理形式 2,1,3,4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1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新城街道金沙江路266号枣庄市民中心2楼C区C19、C20窗口
咨询电话:0632-3168213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新城街道金沙江路266号枣庄市民中心1楼咨询台
投诉电话:0632-3168680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新城街道金沙江路266号枣庄市民中心2楼C区C19、C20窗口(综合受理窗口)
受理时间: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08:30 —17:3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08:30—17:00  
实施主体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办机构 节能科技与勘察设计科、市工程质量安全服务中心消防技术科
基本编码 37301702800101 实施编码 113704000042365553337301702800...
事项版本 12409.0 事项状态
办理结果名称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不予备案凭证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是否涉及征收(税)费减免的审批
实施主体性质 1 行政相对人
法定办结时限 征收种类
权力来源 1 是否存在运行系统 暂无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新城街道金沙江路266号枣庄市民中心2楼C区C19、C20窗口
咨询电话:0632-3168213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新城街道金沙江路266号枣庄市民中心1楼咨询台
投诉电话:0632-3168680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新城街道金沙江路266号枣庄市民中心2楼C区C19、C20窗口(综合受理窗口)
受理时间: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08:30 —17:3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08:30—17:00  
实施主体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办机构 节能科技与勘察设计科、市工程质量安全服务中心消防技术科
基本编码 37301702800101 实施编码 11370400004236555333730170280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1
事项版本 12409.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2,3,4,5,6,9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1 办理形式 2,1,3,4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3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20
办理结果名称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不予备案凭证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新城街道金沙江路266号枣庄市民中心2楼C区C19、C20窗口
咨询电话:0632-3168213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新城街道金沙江路266号枣庄市民中心1楼咨询台
投诉电话:0632-3168680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新城街道金沙江路266号枣庄市民中心2楼C区C19、C20窗口
窗口名称:综合受理窗口
窗口编号:C19、C20
受理时间: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08:30 —17:3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08:30—17:0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1号令 第三十三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三十四条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 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查看原文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1号令 第三十三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三十四条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查看原文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1号令 第三十三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三十四条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 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4 0 份 2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出具备案凭证 备案材料齐全,格式规范。 0 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出具备案凭证。 柴春省
出具不予备案凭证 依法不应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报送的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 0 不符合备案条件,主管部门出具不予备案凭证 柴春省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问题1: 消防验收备案是由施工单位提出吗?
回答: 不是,应由建设单位提出。
问题2: 建筑面积小于 300 平米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需 要办理消防审查等手续吗?
回答: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1 号, 2020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四条明确了需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特殊建 设工程情形,其中第七款至第十二款未对建筑面积做出规定;除此以外的其他建设工 程,应按照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消防验收备案并接受抽查。
问题3: 是否一次性办好?
回答: 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当场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