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鲁人社规〔2018〕4号 |
第四条
参保人员在2014年10月1日后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的转移接续:
(一)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
(二)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之间流动的;
(三)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 |
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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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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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鲁人社规〔2018〕4号 |
第四条 参保人员在2014年10月1日后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的转移接续: (一)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 (二)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之间流动的; (三)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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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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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 份 |
1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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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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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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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申请人自行携带由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颁发的身份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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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办结 |
职工在转入地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
0 |
开具转移接续联系函 |
社保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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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转入申请 |
职工在转入地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
0 |
开具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寄给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社保经办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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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问题1:
如何查询转移接续的进度
回答:
登陆山东省人社厅官方网站,点击省直社保个人网上服务系统,查询缴费年限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