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规划验线


   
承办机构 枣庄市城乡规划事业发展中心 实施主体性质 1
基本编码 370715007001 实施编码 11370400MB285522133370715007001
实施主体 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事项版本 12416.0
事项状态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公示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确认书
送达方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1
联办机构 暂无 行使层级 3
服务对象 2,3,4,5,6,9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是否收费 0 办件类型 2
通办范围 办理形式 ,2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7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金沙江路266号 枣庄市民中心2楼C区C20窗口
咨询电话:0632-3063231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金沙江路266号枣庄市民中心总咨询服务台
投诉电话:0632-3168680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金沙江路266号 枣庄市民中心2楼C区C19、C20窗口(综合受理)
受理时间: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08:30-17:3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08:30-17:00  
实施主体 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承办机构 枣庄市城乡规划事业发展中心
基本编码 370715007001 实施编码 11370400MB28552213337071500700...
事项版本 12416.0 事项状态
办理结果名称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确认书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是否涉及征收(税)费减免的审批
实施主体性质 1 行政相对人
法定办结时限 征收种类
权力来源 1 是否存在运行系统 暂无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7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金沙江路266号 枣庄市民中心2楼C区C20窗口
咨询电话:0632-3063231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金沙江路266号枣庄市民中心总咨询服务台
投诉电话:0632-3168680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金沙江路266号 枣庄市民中心2楼C区C19、C20窗口(综合受理)
受理时间: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08:30-17:3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08:30-17:00  
实施主体 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承办机构 枣庄市城乡规划事业发展中心
基本编码 370715007001 实施编码 11370400MB2855221333707150070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2
事项版本 12416.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2,3,4,5,6,9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形式 ,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1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3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确认书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7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金沙江路266号 枣庄市民中心2楼C区C20窗口
咨询电话:0632-3063231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金沙江路266号枣庄市民中心总咨询服务台
投诉电话:0632-3168680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金沙江路266号 枣庄市民中心2楼C区C19、C20窗口
窗口名称:综合受理
窗口编号:C19、C20
受理时间: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08:30-17:3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08:30-17:0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和建筑基础施工完成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分别进行验线,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确认书后,方可开工或者继续施工。 查看原文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6号)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和建筑基础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规划技术服务单位分别进行验线,并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验线确认书后,方可开工或者继续施工。 查看原文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6号) 第七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未取得验线确认书擅自开工或者继续施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查看原文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6号)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和建筑基础施工完成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分别进行验线,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确认书后,方可开工或者继续施工。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测量成果(报告书) 3 1 份 3 必要  暂无 暂无 暂无 30 中介机构产生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申请表 3 1 份 3 必要  暂无 暂无 暂无 10 申请人自备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结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1 验线合格通知书 办事员
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1 通过或不通过 办事员
初验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 初验合格或不合格 办事员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