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和建筑基础施工完成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分别进行验线,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确认书后,方可开工或者继续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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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6号) |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和建筑基础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规划技术服务单位分别进行验线,并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验线确认书后,方可开工或者继续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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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6号) |
第七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未取得验线确认书擅自开工或者继续施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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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6号) |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和建筑基础施工完成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分别进行验线,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确认书后,方可开工或者继续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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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测量成果(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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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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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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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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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中介机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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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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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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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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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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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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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申请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1 |
通过或不通过 |
办事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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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验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3 |
初验合格或不合格 |
办事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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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1 |
验线合格通知书 |
办事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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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