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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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37071500900101 | 实施编码 | 11370400MB285522133370715009001 |
实施主体 | 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事项版本 | 12415.0 |
事项状态 | 在用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需要现场勘验:是 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是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办理结果类型 | 合同、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
送达方式 | 暂无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 |
联办机构 | 暂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通办范围 | 暂无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咨询方式 |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金沙江路266号 枣庄市民中心2楼C区C20窗口 咨询电话:0632-3063231 | ||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金沙江路266号枣庄市民中心总咨询服务台 投诉电话:0632-3168680 | ||
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金沙江路266号 枣庄市民中心2楼C区C19、C20窗口(综合受理)
受理时间: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08:30-17:3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08:30-17:00 |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四十五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款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查看原文 |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第二款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规划勘验,并出具竣工勘验测绘报告;对经审核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 | 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查看原文 |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第二款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规划勘验,并出具竣工勘验测绘报告;对经审核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 | 查看原文 |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查看原文 |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第五十三条 第二款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规划勘验,并出具竣工勘验测绘报告;对经审核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 | 查看原文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 | 原件和复印件 | 1 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申请人自备 | 政府服务网站下载 |
竣工勘验测绘报告 | 原件和复印件 | 1 份 | 纸质、电子 | 必要 | 暂无 | 暂无 | 暂无 | 申请人自备 | 中介机构产生 |
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申请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2 | 通过或不通过 | 颜忠民 | |||
审查 | 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 5 | 通过或不通过 | 办事员 | |||
办结 | 有关规定与要求 | 3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可文件 | 颜忠民 |
部门:枣庄市人民政府
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武夷山路1379号(司法局)
电话:0632-8269366; 0632-3310107
部门: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泰山中路71号
电话:0632-4429938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
竣工勘验测绘报告 | 暂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