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和人工繁育许可证年审
实施主体 |
枣庄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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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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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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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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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632-3168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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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632-3168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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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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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在线申报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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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新城街道金沙江路266号枣庄市市民服务中心二楼C区11号窗口 受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40-11:50 下午13:10-16:50  |
实施依据内容摘要
1、
《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三十五条:除《猎捕证》一次有效外,其它特许证件应按年度进行审验,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有效期届满后,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该事项不收费
受理条件
1、持有省农业农村厅核发的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人工繁育许可证 《人工繁育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适宜人工繁育水生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二)具备与人工繁育水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人员; (三)具有充足的人工繁育水生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 《经营利用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出售、购买、利用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清楚或稳定; (二)不会造成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资源破坏; (三)不会影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对外经济交往。
申报材料
情形分类: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获取渠道 |
示例样表 |
空白表格 |
年审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原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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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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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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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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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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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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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
复印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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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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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年审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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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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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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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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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
复印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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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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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年审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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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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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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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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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种数量变化台账 |
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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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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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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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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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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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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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种出售、购买合同及对方有效证件 |
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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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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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种数量变化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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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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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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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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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