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


实施主体 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承办机构
共同实施部门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公开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即办
咨询电话 0632-3168210 投诉电话 0632-3168680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是否可以在线申报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金沙江路266号枣庄市民中心2楼C区C07、C08窗口  受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8:40-11:50,下午1:10-4:50,冬夏季一致。

实施依据内容摘要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2、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五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一章第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3、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利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实施的决定》 为了深化简政放权,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济南、青岛、烟台3市在新旧动能转换中的引领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将70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
4、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一批省级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精神,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市县同权,扩大市县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取消下放省级行政权力事项37项。其中,取消10项、下放27项,涉及行政许可26项、行政处罚3项、行政强制1项、行政确认2项、其他行政权力事项4项、证明事项1项。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该事项不收费

受理条件
1、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癫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参加特种作业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考核合格。

申报材料 情形分类: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获取渠道 示例样表 空白表格
身份证复印件 公安部门核发 复印件1份  必要  无制式表格,申请人自备。 样表下载
学历证书复印件 教育部门核发 复印件1份  必要  无制式表格,申请人自备。 样表下载
体检证明或个人健康书面承诺 申请人自备 原件1份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样表下载
考试合格证明 考试中心出具(可通过系统核验) 原件1份  必要  无制式表格,申请人自备。 样表下载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表 申请人自备 原件1份  必要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办理流程